读经方法

1.经纬读经法(一)

2. 经纬读经法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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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纬读经法(一)  经–纬–经

观念:

1,圣经信息如面,无所不包,没有真理死角。

2,面由线组成。以线识面,毫无遗漏,却只是理论趋势。停止在任何一个阶段,以有限代替无限,则误。

3,借纬线之连续性,可弥补经线之间的间断性。

应用:

1,每一段经文皆可找出许多信息(信息在经文中)

2,每一信息皆可脱离该经文而存在(信息在信息中)

3,信息将本无交点的经文连了起来。这一联系,使信息更完整,使经文的意义更鲜明,使我们对圣经的理解更全面(深入)。

操作:

1,观察某处经文,找出诸多信息(能理解的,有价值的)

2,认定某一信息,在其它经文中找出(精义汇编)

3,借不同(尤其是“矛盾”)经文,完善对该信息的认识。

4,借完善的信息,增加对有关经文的认识。

凡例:

1,罗13:1【教会与政权关系】徒5:29/路20:25

2,太4:17【福音】太28:19/可16:15/徒1:8/罗1:16

3,罗3:28【称义】弗2:8-9/雅2:24

4,拉8:22【依靠势力】尼2:7-9/帖8:3/亚4:6

5,可1:14【信】约1:12/加2:16/雅2:17

6,可1:14【信的内容】创15:6/约3:31/雅2:19

启迪:

1,圣经一处有的信息,任一处都必然有(未必看到)。(一根纬线与所有经线相交)

2,圣经任何一处信息,都能得到所有经文的印证。(即或不然,也不会被任何经文否定)

3,圣经任一信息,都是圣经整体信息不可缺少的部分,但都 不是圣经整体信息,

4,圣经任一信息,都不能代替圣经,也不能代替任一经文。


3. 整体原则(一)

4. 整体原则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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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体原则

(理解圣经的原则之一)

一、前提:神之完美及其创造的完备皆表现为整体性:借整体成就;由部分组成整体;成就亦按部就班。所以不能割裂看待。

二、内容:神止一位。有位格,有属性。

        1,神的作为借位格的作为而成,位格的作为非神的作为之全部。“位不可分”,其作为也不可以位格而割裂,位格不能单独作为。

        2,神有属性,神的属性体现于其作为之中。作为是神的作为,不是个别属性的作为,属性不能单独作为。违背任一属性的作为必定不是神的作为。(可否不可定)。认识个别属性不是认识神。

三、应用:以此原则看待神的作为。

        1,神造的人是一个整体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①人由肢体组成,借肢体作为完成整体作为(意图)。单独肢体不能作为,缺少任一肢体的作为也不能有整体(人)的作为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②人是一个整体,由灵魂(生命)和肉体组成。生命(单独)的作为不是人的作为,肉体(单独)的作为不是人的作为。

           ③人是一个整体,神爱(世)人不是爱人的一部分。神的救赎是要救人而非人的灵魂或人的肉体。(末日审判也是如此)

          ④神给人的祝福:生养众多。非肉体繁衍(另造灵魂使之成人),乃人之繁衍: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也包括灵魂繁衍(繁衍者乃状态的灵魂–灵魂与状态成一整体–遗传;而非灵魂的状态–附加在灵魂上–不遗传)

          ⑤婚姻(二人成为一体)是人(整体)的结合,非灵或体(心(德),脸(貌),脑(才),手(能))之结合。更非身外之结合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⑥人是一个整体。认识其每一部分(包括优缺点,长处短处,灵体特点)方能认识人。

        2,神默示的圣经是一个整体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①借各部分信息建立整体信息。部分信息不能脱离整体信息而成立。不可能违背(否定)一部分而保全其它部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②圣经信息是整体信息,非局部信息(之总和)。圣经字句、精义(信息)、观念构成一个整体,否定任何一部分则否定其它部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③律法是一个整体,违反一条即违反整体(渚条),改变一条则整体改变。(精义违背)

          ④同样:异端(神学观念)也是一个整体,其错误不在字句而在整体。尽管个别字句正确,(对人的爱,对灵魂之关切,对真理之渴求)不能改变其整体的异端性质。

         3,对神的信(仰)是一整体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①信神则(能)信神的一切言语作为。一个环境下因信所得,换任意环境也必得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②信藉观念,行为(素质)表现 ,缺一非信。

四、凡例:

         1,神的预知预定(罗8:29)

         2,神主权之拣选:要兴起谁就兴起谁(罗9)

         3,神以智慧行事(弗1;8 )

         4,旧约之严厉与新约之慈爱(神的一切作为)。

         5,拣选亚伯拉罕(犹太人):个人得福为整体(均平)

         6,一切创造之工,借整体实现其目的;认识整体目的才能认识具体创造的意义。

         7,救赎计划是整体,任何一部分都没有救赎之功能。认识神的救赎计划,才能认识实现计划的步骤(旧约和新约)

         8,先认识人,方能明白人的作为;不认识神,不能认识神的作为。(释经原则)

         9,教会不是有讲台就行;教牧不是有知识就行。

        10,历史及历史人物皆为整体,莫因一部分肯定或否定之

11,神的供应与工作是一整体(林后1:4)(配套原则)。不会使你捉襟见肘力不从心,也不会英雄无用武之地(供大于求)。


5. 双目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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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目原则

(理解圣经的原则之二)

一、前提:

   1,圣经是一整体,唯见整体方明白圣经。否则充其量只是瞎子摸象。

   2,观看神的作为,神预备了器皿:双目。一目定向,双目定位。

二、内容:

   1,以地观天,有限认识无限,被造认识原造,本无可能。神以其大能与慈爱, 

      让有限之人能了解无限之神(在许可—启示—范围内)。

   2,神赐人信心和理智。后者从不同角度理解神的作为(瞎子摸象),前者将 

      理解之结果 (矛盾)合为一实体。如神赐人之二目,各从一视角观看, 

      所得结果,经大脑汇总成一完整图像,是为真像。

三、特点(超理性却非反理性):

   1,二目所视皆真实无误(百分之百正确);

   2,二目所视绝对不一样(无法协调之矛盾);

   3,大脑给人提供整体图像,包含(不同于)二目所视。

四、使用:

   1,从一个角度独立看问题(使用一目观察,闭上另一只眼);

   2,换一个角度独立看问题(换一只眼观察);

   3,承认所看到的皆真实,任何一方的真实性都不受另一方影响,(仿佛另一 

      方不存在),且必然是协调的。

   4,无法思想二者如何并存(如两个百分之百),但必须承认并存之事实,而 

      不能否认任一结果。(可否不可定!)

五、误区:

   1,甲正确,非甲则误;(混淆正确与正确之表达)(罗11:11)(可3:35)

   2,甲最佳,非甲必非最佳;(启1:3)

   3,甲乙皆正确,则必可互相替代。(并联)

六、凡例:

   1,三位及一体;

   2,基督的神人二性;

   3,神人皆为圣经作者;

   4,预定及自由意志;

   5,预定与预知;

   6,依靠交托(神迹)与竭尽所能(理智);财富:神赐与劳动创造;(出17:11)

   7,牧人(管家)面对群羊:属己与非属己;

   8,信心的回应:完全出于自由意志与完全没有自由意志;

   9,信徒的身份:儿女(自由)与奴仆(不自由);

  10,被圣灵充满:完全人为又完全神控。

  11,完全置于真理限制之下,才有完全的自由。(约8:31-32)(三权原则的建 

      立)

  12,赎罪祭(个人,祭坛行为)与赎罪日(整体,仰望施恩座)


6. 双手原则(一)

7. 双手原则(二)

8. 双手原则(三)+ 三权原则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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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手原则

(正确观看神的作为)

一、前提(基本观念):

  1,独一真神一切作为目标始终如一,任一作为都带有神所有的属性。(整体原则)

  2,神的作为方式不拘一格,表面(像)似有差异:直接或间接(直接成事,间接得人), 

     灵界运作或借人(物)成事。本质无二:皆为不同外在环境下实现同一目的的必然 

     形式。都是按神意,以神能(智,力….),成神旨。

  3,神的一切作为都是要将人带到神的面前(认识神),并进一步明白神的作为。

     (借助任何作为→认识作为的神→明白一切作为)

二、特点:

  1,人做事,双手各司其职,动作不同(必须),皆服从同一大脑,为成就同一目标。

  2,双手工作皆独立成事,且各有特点。

  3,神的任一作为,都有其特殊性(唯一性)及普遍性(非唯一性)。

     (特殊性与一般性的一致性)

  1. 应用目的:

  1,从神使用的方法中明白神(要成就)的旨意。认识神属性在环境下的表现。

  2,不刻意追求特殊,而充分使用一般。莫强迫神行其事。

  3,能从一般中看出特殊,从而不轻看一般;将特殊看为一般,从而不追求,不高举。

     或:看到神的任一作为,肯定其特殊性 (唯一性)认识其一般性(非唯一性);明 

     白唯一之因,不求其它非唯一。

     (忽略圣经真理之灵恩派:忽略普遍规律,追求特殊经历)

  1. 凡例:

  1,神迹医病与医药治病;

  2,神迹奇事与自然规律:过红海,日头不落,乌鸦叼饼与寡妇供应;

  3,顺服神与顺服掌权者(神的物与该撒的物);

  4,神的恩慈(新约)与严厉(旧约)(罗11:22)

  5,与神的灵交及为具体工作祷告;

  6,明确指令与常理、常例:

    ⑴差彼得见哥尼流与差巴拿巴去居比路;

    ⑵二次布道之圣灵拦阻与马其顿呼声;

    ⑶娶利百加,补马提亚(常理),献以撒,娶淫妇(似违背常理之明确指令)

  7,藉特殊事件带出普遍状况:

    ⑴“西门巴约拿,你是有福的”(太16:17)

    ⑵“那没有看见就信的有福了”(约20:29)

     ⑶“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”(提后4:8)

     ⑷美门口的神迹(普通一天)

    ⑸大马色路上的呼召;外邦人的使徒;(皆非唯一)

    ⑹以利亚与七千人

    ⑺水中救出摩西(全民族的拯救)

    ⑻由加拉太、腓立比、帖撒罗尼迦哥林多教会的建立,看安提阿、罗马、亚历山大、 

      以弗所…教会的建立。

    ⑼接待天使与接待客旅(来13:2)

  8,属灵伟人(亦凡人):马丁路德,加尔文,王明道,谢模善…

  9,节日意义:

    ⑴“为的是纪念我”    ⑵“永远的定例”

    ⑶天天315;          

 10,反例:绝对顺服与消极对抗(将特殊性变为普遍性)。


9. 三权原则(二)

10. 三权原则(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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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权原则

(理解神在日光之下的作为)

一、前提:

  1,神的创造可分三类:有体无灵;有灵无体;有体有灵。

  2,灵之特点:不朽永存;能与灵(神)沟通。

  3,日光之下,三(类)灵并存:创造者的灵;被造有灵无体的灵;被造有灵有体的灵。

二、内容(神为其创造定下的规则,显明神的供应、智慧….):

  1,神赋予祂所造的每个自由意志有(如祂的)选择权并需承担由使用此权(选择)而 

     来的一切责任。(创造的整体:自由意志,选择权,责任)

  2,神保证祂所赋予的选择权使用不被强制改变。(祂以其信实主动承诺,以其权能限 

     制违背者。)

  3,在使用选择权之前,神明确指出了正确的选择方向。(创2:16-17)

  4,应用范围:日光之下(被造)。

三、推理:

  1,人当对自己(无外界干涉)的选择负(永恒)责任。

  2,任何意志选择的结果(非目的)只影响自己的终极祸福(不能改变神旨与他人的结 

     局)。

     或:人的终极祸福只由自己的选择而定。(与他人无关)

  3,神的预旨不会改变人因自由意志选择而导致的终极结果。(神定不带永恒祸福)

  4,日光之下一切结果(定旨、许可、任凭),皆取决于对神权的回应。(单独不成永 

     恒)

  5,人所做的事并非都是神许可(祂不干涉人的自由意志,却未必同意);但人所遇到 

     的事却是神许可。(太10:29)

四、凡例:

  1,人得救:预定得救*努力传福音*自己悔改(徒13:48)

  2,耶稣钉十架:预定上十架*甘心舍命*卖主(路22:22,约10:18)

  3,教会复兴:神使教会复兴*工人努力栽培*教会顺服追求

  4,生命成长:神造规律*属灵争战*个人回应

  5,耶路撒冷教会遭逼迫*信徒到处传福音——教会成长(进入新阶段),信徒成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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