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经方法
1.经纬读经法(一)
2. 经纬读经法(二)
经纬读经法(一) 经–纬–经
观念:
1,圣经信息如面,无所不包,没有真理死角。
2,面由线组成。以线识面,毫无遗漏,却只是理论趋势。停止在任何一个阶段,以有限代替无限,则误。
3,借纬线之连续性,可弥补经线之间的间断性。
应用:
1,每一段经文皆可找出许多信息(信息在经文中)
2,每一信息皆可脱离该经文而存在(信息在信息中)
3,信息将本无交点的经文连了起来。这一联系,使信息更完整,使经文的意义更鲜明,使我们对圣经的理解更全面(深入)。
操作:
1,观察某处经文,找出诸多信息(能理解的,有价值的)
2,认定某一信息,在其它经文中找出(精义汇编)
3,借不同(尤其是“矛盾”)经文,完善对该信息的认识。
4,借完善的信息,增加对有关经文的认识。
凡例:
1,罗13:1【教会与政权关系】徒5:29/路20:25
2,太4:17【福音】太28:19/可16:15/徒1:8/罗1:16
3,罗3:28【称义】弗2:8-9/雅2:24
4,拉8:22【依靠势力】尼2:7-9/帖8:3/亚4:6
5,可1:14【信】约1:12/加2:16/雅2:17
6,可1:14【信的内容】创15:6/约3:31/雅2:19
启迪:
1,圣经一处有的信息,任一处都必然有(未必看到)。(一根纬线与所有经线相交)
2,圣经任何一处信息,都能得到所有经文的印证。(即或不然,也不会被任何经文否定)
3,圣经任一信息,都是圣经整体信息不可缺少的部分,但都 不是圣经整体信息,
4,圣经任一信息,都不能代替圣经,也不能代替任一经文。
3. 整体原则(一)
4. 整体原则(二)
整体原则
(理解圣经的原则之一)
一、前提:神之完美及其创造的完备皆表现为整体性:借整体成就;由部分组成整体;成就亦按部就班。所以不能割裂看待。
二、内容:神止一位。有位格,有属性。
1,神的作为借位格的作为而成,位格的作为非神的作为之全部。“位不可分”,其作为也不可以位格而割裂,位格不能单独作为。
2,神有属性,神的属性体现于其作为之中。作为是神的作为,不是个别属性的作为,属性不能单独作为。违背任一属性的作为必定不是神的作为。(可否不可定)。认识个别属性不是认识神。
三、应用:以此原则看待神的作为。
1,神造的人是一个整体。
①人由肢体组成,借肢体作为完成整体作为(意图)。单独肢体不能作为,缺少任一肢体的作为也不能有整体(人)的作为。
②人是一个整体,由灵魂(生命)和肉体组成。生命(单独)的作为不是人的作为,肉体(单独)的作为不是人的作为。
③人是一个整体,神爱(世)人不是爱人的一部分。神的救赎是要救人而非人的灵魂或人的肉体。(末日审判也是如此)
④神给人的祝福:生养众多。非肉体繁衍(另造灵魂使之成人),乃人之繁衍:
也包括灵魂繁衍(繁衍者乃状态的灵魂–灵魂与状态成一整体–遗传;而非灵魂的状态–附加在灵魂上–不遗传)
⑤婚姻(二人成为一体)是人(整体)的结合,非灵或体(心(德),脸(貌),脑(才),手(能))之结合。更非身外之结合。
⑥人是一个整体。认识其每一部分(包括优缺点,长处短处,灵体特点)方能认识人。
2,神默示的圣经是一个整体。
①借各部分信息建立整体信息。部分信息不能脱离整体信息而成立。不可能违背(否定)一部分而保全其它部分。
②圣经信息是整体信息,非局部信息(之总和)。圣经字句、精义(信息)、观念构成一个整体,否定任何一部分则否定其它部分。
③律法是一个整体,违反一条即违反整体(渚条),改变一条则整体改变。(精义违背)
④同样:异端(神学观念)也是一个整体,其错误不在字句而在整体。尽管个别字句正确,(对人的爱,对灵魂之关切,对真理之渴求)不能改变其整体的异端性质。
3,对神的信(仰)是一整体。
①信神则(能)信神的一切言语作为。一个环境下因信所得,换任意环境也必得。
②信藉观念,行为(素质)表现 ,缺一非信。
四、凡例:
1,神的预知预定(罗8:29)
2,神主权之拣选:要兴起谁就兴起谁(罗9)
3,神以智慧行事(弗1;8 )
4,旧约之严厉与新约之慈爱(神的一切作为)。
5,拣选亚伯拉罕(犹太人):个人得福为整体(均平)
6,一切创造之工,借整体实现其目的;认识整体目的才能认识具体创造的意义。
7,救赎计划是整体,任何一部分都没有救赎之功能。认识神的救赎计划,才能认识实现计划的步骤(旧约和新约)
8,先认识人,方能明白人的作为;不认识神,不能认识神的作为。(释经原则)
9,教会不是有讲台就行;教牧不是有知识就行。
10,历史及历史人物皆为整体,莫因一部分肯定或否定之
11,神的供应与工作是一整体(林后1:4)(配套原则)。不会使你捉襟见肘力不从心,也不会英雄无用武之地(供大于求)。
5. 双目原则
双目原则
(理解圣经的原则之二)
一、前提:
1,圣经是一整体,唯见整体方明白圣经。否则充其量只是瞎子摸象。
2,观看神的作为,神预备了器皿:双目。一目定向,双目定位。
二、内容:
1,以地观天,有限认识无限,被造认识原造,本无可能。神以其大能与慈爱,
让有限之人能了解无限之神(在许可—启示—范围内)。
2,神赐人信心和理智。后者从不同角度理解神的作为(瞎子摸象),前者将
理解之结果 (矛盾)合为一实体。如神赐人之二目,各从一视角观看,
所得结果,经大脑汇总成一完整图像,是为真像。
三、特点(超理性却非反理性):
1,二目所视皆真实无误(百分之百正确);
2,二目所视绝对不一样(无法协调之矛盾);
3,大脑给人提供整体图像,包含(不同于)二目所视。
四、使用:
1,从一个角度独立看问题(使用一目观察,闭上另一只眼);
2,换一个角度独立看问题(换一只眼观察);
3,承认所看到的皆真实,任何一方的真实性都不受另一方影响,(仿佛另一
方不存在),且必然是协调的。
4,无法思想二者如何并存(如两个百分之百),但必须承认并存之事实,而
不能否认任一结果。(可否不可定!)
五、误区:
1,甲正确,非甲则误;(混淆正确与正确之表达)(罗11:11)(可3:35)
2,甲最佳,非甲必非最佳;(启1:3)
3,甲乙皆正确,则必可互相替代。(并联)
六、凡例:
1,三位及一体;
2,基督的神人二性;
3,神人皆为圣经作者;
4,预定及自由意志;
5,预定与预知;
6,依靠交托(神迹)与竭尽所能(理智);财富:神赐与劳动创造;(出17:11)
7,牧人(管家)面对群羊:属己与非属己;
8,信心的回应:完全出于自由意志与完全没有自由意志;
9,信徒的身份:儿女(自由)与奴仆(不自由);
10,被圣灵充满:完全人为又完全神控。
11,完全置于真理限制之下,才有完全的自由。(约8:31-32)(三权原则的建
立)
12,赎罪祭(个人,祭坛行为)与赎罪日(整体,仰望施恩座)
6. 双手原则(一)
7. 双手原则(二)
8. 双手原则(三)+ 三权原则(一)
双手原则
(正确观看神的作为)
一、前提(基本观念):
1,独一真神一切作为目标始终如一,任一作为都带有神所有的属性。(整体原则)
2,神的作为方式不拘一格,表面(像)似有差异:直接或间接(直接成事,间接得人),
灵界运作或借人(物)成事。本质无二:皆为不同外在环境下实现同一目的的必然
形式。都是按神意,以神能(智,力….),成神旨。
3,神的一切作为都是要将人带到神的面前(认识神),并进一步明白神的作为。
(借助任何作为→认识作为的神→明白一切作为)
二、特点:
1,人做事,双手各司其职,动作不同(必须),皆服从同一大脑,为成就同一目标。
2,双手工作皆独立成事,且各有特点。
3,神的任一作为,都有其特殊性(唯一性)及普遍性(非唯一性)。
(特殊性与一般性的一致性)
- 应用目的:
1,从神使用的方法中明白神(要成就)的旨意。认识神属性在环境下的表现。
2,不刻意追求特殊,而充分使用一般。莫强迫神行其事。
3,能从一般中看出特殊,从而不轻看一般;将特殊看为一般,从而不追求,不高举。
或:看到神的任一作为,肯定其特殊性 (唯一性)认识其一般性(非唯一性);明
白唯一之因,不求其它非唯一。
(忽略圣经真理之灵恩派:忽略普遍规律,追求特殊经历)
- 凡例:
1,神迹医病与医药治病;
2,神迹奇事与自然规律:过红海,日头不落,乌鸦叼饼与寡妇供应;
3,顺服神与顺服掌权者(神的物与该撒的物);
4,神的恩慈(新约)与严厉(旧约)(罗11:22)
5,与神的灵交及为具体工作祷告;
6,明确指令与常理、常例:
⑴差彼得见哥尼流与差巴拿巴去居比路;
⑵二次布道之圣灵拦阻与马其顿呼声;
⑶娶利百加,补马提亚(常理),献以撒,娶淫妇(似违背常理之明确指令)
7,藉特殊事件带出普遍状况:
⑴“西门巴约拿,你是有福的”(太16:17)
⑵“那没有看见就信的有福了”(约20:29)
⑶“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”(提后4:8)
⑷美门口的神迹(普通一天)
⑸大马色路上的呼召;外邦人的使徒;(皆非唯一)
⑹以利亚与七千人
⑺水中救出摩西(全民族的拯救)
⑻由加拉太、腓立比、帖撒罗尼迦哥林多教会的建立,看安提阿、罗马、亚历山大、
以弗所…教会的建立。
⑼接待天使与接待客旅(来13:2)
8,属灵伟人(亦凡人):马丁路德,加尔文,王明道,谢模善…
9,节日意义:
⑴“为的是纪念我” ⑵“永远的定例”
⑶天天315;
10,反例:绝对顺服与消极对抗(将特殊性变为普遍性)。
9. 三权原则(二)
10. 三权原则(三)
三权原则
(理解神在日光之下的作为)
一、前提:
1,神的创造可分三类:有体无灵;有灵无体;有体有灵。
2,灵之特点:不朽永存;能与灵(神)沟通。
3,日光之下,三(类)灵并存:创造者的灵;被造有灵无体的灵;被造有灵有体的灵。
二、内容(神为其创造定下的规则,显明神的供应、智慧….):
1,神赋予祂所造的每个自由意志有(如祂的)选择权并需承担由使用此权(选择)而
来的一切责任。(创造的整体:自由意志,选择权,责任)
2,神保证祂所赋予的选择权使用不被强制改变。(祂以其信实主动承诺,以其权能限
制违背者。)
3,在使用选择权之前,神明确指出了正确的选择方向。(创2:16-17)
4,应用范围:日光之下(被造)。
三、推理:
1,人当对自己(无外界干涉)的选择负(永恒)责任。
2,任何意志选择的结果(非目的)只影响自己的终极祸福(不能改变神旨与他人的结
局)。
或:人的终极祸福只由自己的选择而定。(与他人无关)
3,神的预旨不会改变人因自由意志选择而导致的终极结果。(神定不带永恒祸福)
4,日光之下一切结果(定旨、许可、任凭),皆取决于对神权的回应。(单独不成永
恒)
5,人所做的事并非都是神许可(祂不干涉人的自由意志,却未必同意);但人所遇到
的事却是神许可。(太10:29)
四、凡例:
1,人得救:预定得救*努力传福音*自己悔改(徒13:48)
2,耶稣钉十架:预定上十架*甘心舍命*卖主(路22:22,约10:18)
3,教会复兴:神使教会复兴*工人努力栽培*教会顺服追求
4,生命成长:神造规律*属灵争战*个人回应
5,耶路撒冷教会遭逼迫*信徒到处传福音——教会成长(进入新阶段),信徒成长